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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缪景伟、滕亚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缪景伟,滕亚芬,范仕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叙丰家园120-1-10。委托代表人孙建峰、袁梓绮,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景伟。被告滕亚芬。第三人范仕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与被告缪景伟、滕亚芬、第三人范仕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城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6元,减半收��7538元(此款已由东城公司预交),由东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逢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