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会然与毕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李会然。被告:毕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然与被告毕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会然负担。审判员孟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