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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清河县君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君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清河县君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法定代表人郭振朋,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法定代表人贾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君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83×××12)账户内的现金314,62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83×××12)账户内的现金314,6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