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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张荣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张荣化,张汝炳,张国权,张国强,张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符建亮,该行个人贷款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荣化,男,1968年6月4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张汝炳,男,1974年2月5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62年6月13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56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张国帅,男,1975年7月1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汝炳、张国权、张国强、张国帅、张荣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702.7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汝炳、张国权、张国强、张国帅、张荣化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