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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陈德庆、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民,陈德庆,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民,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德庆,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慎城镇建设居委会顺河北路**号。本院立案受理王卫民申请执行陈德庆、王杰为健康权纠纠纷一案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王卫民放弃部分债权,陈德庆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