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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立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红香诉张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香,张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48号原告张红香,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香诉被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红香承担。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