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立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红香诉张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香,张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48号原告张红香,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香诉被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红香承担。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