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西省亚宝医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亚宝医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亚宝医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立娟,系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亚宝医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给付申请人人山西省亚宝医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0140.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陆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