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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曾淑英与闫国清、曾大国、曾大明、曾大乾、曾西河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1400号原告:曾淑英英,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岳立忠,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清清,女,汉族,1927年7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曾大国国,男,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曾大明明,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曾大乾乾,男,汉族,1955年7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曾西河河,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案由:遗嘱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淑英与被告闫国清、曾大国、曾大明、曾大乾、曾西河遗嘱纠纷一案时,原告曾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曾淑英已预交),退还原告曾淑英。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