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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军委与张臻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委,张臻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林军委。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臻传。原告林军委与被告张臻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军委对被告张臻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