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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何道霞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霞,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何道霞,女。委托代理人:腾佑水。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何仿,该医院执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道霞诉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道霞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何道霞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高钏翔人民陪审员  伍玉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