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玉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玉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吴玉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