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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福大与张俊萍、赵慧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大,张俊萍,赵慧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869号原告赵福大,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技术监督局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俊萍,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村民。被告赵慧茹,女,1997年7月1日,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大与被告张俊萍、赵慧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大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福大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