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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穗鹏飞诉被告安珍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穗鹏飞,安珍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穗鹏飞,男。被告:安珍珠,女。原告穗鹏飞诉被告安珍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穗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珍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穗鹏飞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业务时,误将11980元转入被告账号上,原告发现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被告多次承诺转回去但至今未转款,为此穗鹏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198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安珍珠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穗鹏飞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安珍珠转账11980元。穗鹏飞称其网银的收款人账号一栏中的其母亲柴铁梅的账号和安珍珠的账号紧挨着,穗鹏飞的母亲持此卡在网上操作,本想将11980元转入其母亲账户,因为疏忽,点错了收款人账户,误将11980元转入安珍珠的账户内。发现后,就与安珍珠多次联系,安珍珠承诺退还该笔款项,但一直不予兑现,为此穗鹏飞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本案中穗鹏飞称其误将11980元款项汇入安珍珠账户,安珍珠未能证明其取得该款的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故对于穗鹏飞要求安珍珠返11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安珍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穗鹏飞119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安珍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亚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