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星。委托代理人彭朝辉。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锋。委托代理人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5.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92.77元,由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代理审判员 王 曦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