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快洲与黄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快洲,黄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快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泽,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黄国华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