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阮华照与河泽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华照,河泽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阮华照,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泽长,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阮华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泽长支付阮华照借款35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泽长在本院所管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河泽长户籍地为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官田洋村中心巷4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委托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24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