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被告张某某另行提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楚云鹤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