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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3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