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庆侠、王雪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庆侠,男,汉族,1964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被执行人王雪芹,女,汉族,1966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被执行人祝青柱,男,汉族,1983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的银行存款72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