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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庆侠、王雪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庆侠,男,汉族,1964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被执行人王雪芹,女,汉族,1966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被执行人祝青柱,男,汉族,1983年出生,河北省威县梨元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庆侠、王雪芹、祝青柱的银行存款72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