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振成与被执行人岳宏涛、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宏涛,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顺申请执行人于振成与被执行人岳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宏涛于2015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振成执行款人民币13,000.00元,余款6,084.00元申请执行人于振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晓华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邰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车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