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江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江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3-1号原告:陈志强,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铿,女,汉族,银行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歙县,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江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江铿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施建为本案的被告,且施建现下落不明,需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洪 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