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魂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管阳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殷发科,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魂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4)胶南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76109.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胶南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