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陟县皇裕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新澳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孔祥正,李秋青,孔灵杰,王晓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迎宾南路马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小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桂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守祥,翟福平,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陟县皇裕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306号。法定代表人孔灵杰。原审被告武陟县新澳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法定代表人李小波。原审被告孔祥正,男,回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审被告李秋青,女,回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审被告孔灵杰,男,回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审被告王晓娟,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武陟县。上诉人焦作市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位于焦作市新区,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由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