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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申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石小莲、陈克明与石小莲、陈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小莲,陈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小莲。委托代理人:张晓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克明。再审申请人石小莲因与被申请人陈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小莲申请再审称,(一)陈克明醉酒驾车,占道行驶,是此事故的肇事者,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同时还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二)一审判决为什么不按现场照片,不尊重事实,刹车印迹一直呈直线,如何解释?陈克明行车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如我车速快,肯定会把他撞飞出去,不会两个人撞在一起。所有事实证明陈克明驾车时已失去理智。(三)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当时我离路边十公分左右,旁边还有排水沟,怎样才算是正确驾车行驶,给我一个正确的答复。(四)合作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而医院收费票据表明,陈克明享受了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却又要按事故处理,身为法律工作者的胡军对这个问题如何解释。(五)我驾驶的车辆车厢下方焊有钢管,在车厢底部,与陈克明所撞位置高低不符。认定书上写陈克明受伤“有可能”是撞击该钢管所致,这“有可能”三字又如何解释?难道判决文书可以猜测吗?(六)交巡警照片上的陈克明所坐的地方有血迹,不是所撞的位置,而是事故发生后证人帮他抬到的那个地方。陈克明撞击碎片散落在前方六七米地带,正说明他车速快,是车子反光镜撞击的碎片,而不是撞击钢管所致。陈克明车子的反光镜和他的手腕撞到我车龙头,导致车子龙头偏向,腿受伤是车子前面保险杠造成的。法官可以做现场实验。(七)对于本人开庭移交的申诉书上之焦点,请法官向我解释一下,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对于陈克明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在当今的法治社会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八)事发当天,和陈克明一起干活几个人,在前面走,都顺利通过,人家都能签字作证。他们是:王某甲,住如皋市磨头镇场东村××组××号,手机:152××××0469;张某甲(王某甲妻子),手机:159××××1996;吴某甲,场西村××组,手机:131××××0928。搀陈克明也是这几个人,法官可以调查核实。(九)判决书上说我对认定书已签字捺印,是因为当时交警处理结果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而陈克明反悔,不守信。(十)交警的询问笔录,陈克明处于醉酒状态,一问三不知,问他怎样撞到石小莲,他说不知道,“不知道”三个字怎样解释?(十一)二审开庭移交事故现场照片2张。综上所述,要求陈克明赔偿石小莲的精神损失费和各项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并审查陈克明和胡军违反合作医疗保险规定骗取报消费的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陈克明提交意见称,(一)石小莲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情况已在一、二审中查明,事实清楚。(三)关于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陈克明没有向石小莲主张赔偿,未将这部分费用计算在起诉费用中。(四)本案法官不需要再做现场实验,也不需要再向石小莲解释。陈克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半年多时间内根本不认识胡军。(五)事故认定书写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克明没有不守信。在我起诉之前石小莲没有赔偿一分钱,判决生效至今也没有赔偿一分钱。请求驳回石小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第00355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应予确认。石小莲驾驶擅自改装后的车辆上路,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在不能排除陈克明的伤与石小莲车辆改装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审认定石小莲对此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石小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小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