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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远山与赖立平、赖沅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山,赖立平,赖沅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6号原告杨远山,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立平,男,汉族,居民。被告赖沅江,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大道。负责人:向华。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远山诉被告赖立平、赖沅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较重,极需费用治疗,故向本院申请了人民币80000元的先予执行。现由于原告治疗未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山撤回对被告赖立平、赖沅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远山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湘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