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413-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洪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吴才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5)金堂前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钟行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x、x、x、x号x层的商业用房(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x**号)进行了查封。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起诉,现该案已审理完毕且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胜诉。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钟行行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x、x、x、x号x层的商业用房(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x**号)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钟行行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x、x、x、x号x层的商业用房(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