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丽华与唐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华,唐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谭丽华,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被告唐雨林,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华与被告唐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