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与被告闵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闵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闵某甲。原告闵某乙。原告闵某丙。原告闵某丁。被告闵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与被告闵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0元,由原告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承担。审判长 安立民审判员 丛春林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云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