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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77号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委托代理人李建良。委托代理人贺赟。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宜军。委托代理人鹿合林。被告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6元,由远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施玉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