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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何林与韩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何林,韩德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丁何林,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韩德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何林与被告韩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