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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孔宪民,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51-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李桂林,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原,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沈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金。被告: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被告:孔宪民,男,汉族。被告:聂华,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孔宪民、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四被告名下人民币2,518,035.98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孔宪民、聂华银行存款2,518,03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