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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向新平与范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向新平。委托代理人梅某,系洪湖市××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范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新平诉被告范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新平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尽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杜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