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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淑玲与温国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玲,温国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225号原告曹淑玲,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温国栋,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淑玲诉被告温国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淑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淑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淑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