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王永超、李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王永超,李太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曙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永超,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太霞,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王永超、李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超、李太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