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任某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李树维,黑龙江李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任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