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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伟立与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立,朱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曾伟立,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312。被告朱秀娟,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立诉被告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伟立以被告朱秀娟以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伟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曾伟立承担。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邝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