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伟立与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立,朱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曾伟立,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312。被告朱秀娟,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立诉被告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伟立以被告朱秀娟以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伟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曾伟立承担。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邝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