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抗监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新建与杨继勇、关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新建,杨继勇,关霞,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抗监民字第10号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董新建,又名董老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杨继勇,又名XX,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关霞,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董新建因与被申诉人杨继勇、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新建不服,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汝民申字第6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董新建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行)监(2015)4117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