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水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二某某诉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水民初字第61号原告二某某。被告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二某某诉被告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二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二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二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长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