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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4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某上诉称:上诉人虽然在乐清市工作,但并没有定居在乐清市,固定居住地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周某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但其自2014年1月开始一直在浙江省乐清市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