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永水与丁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水,丁惠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丁永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水诉被告丁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丁永水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