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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永水与丁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水,丁惠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丁永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水诉被告丁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丁永水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