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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恢执字第0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卢松明与李明亮公证债权文书划拨裁定书-6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松民,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恢执字第00006-6号申请执行人卢松民,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7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皖蒙公证字第726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亮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