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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小琼与杨明建、李明、杨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琼,杨明建,李明,杨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董小琼,女,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杨明建,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第三人李明,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杨安,男,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琼与被告杨明建,第三人李明、杨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董小琼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