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六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永全与曹梁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全,曹梁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舟普六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曹永全,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冬民、周欣璐,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梁,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永全诉被告曹梁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冬民、周欣璐,被告曹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原告曹永全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永全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左右邻居,被告原房屋和原告房屋相距一米左右。2011年11月,因房屋原拆原建,被告经审批获得建房土地140平方米,并将多余占地返还给村集体所有,原、被告房屋之间形成了一块70平方米的空地。2013年4月,被告拆除原房屋建造新房,但却对已返还给村委的土地继续施工,将该空地挖掘1.3米深度,架空后地面用空心板架平。原告对被告严重违规建设行为多次劝阻,并告知被告这一行为势必给原告房屋造成灾难性影响,但被告一直不予改正。由于被告违章挖掘,致相邻的原告房屋全方位损坏,出现多处大面积地面、墙面裂痕,地基严重沉降等现象,给原告居住造成影响。原告也曾要求被告给予处理,但未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原、被告房屋之间空地深度挖掘,架空后用空心板填平,该建筑不仅违章,且给相邻的原告房屋造成侵权,致房屋地面墙面裂痕、地基沉降等破坏性事实的发生。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非法侵占使用原、被告房屋之间空地恢复原来状态,即被告拆除空心板设施,填平架空层;2.被告承担因违章建筑致原告房屋损坏的修缮费用(具体以委托评估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曹永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交了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各1份(均为复印件),照片及图片1组。被告曹梁辩称:一、原告建房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原告虽然申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但至今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占有的农村住宅用地合法性尚未得到土管部门的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村委会同意其原拆原建,拆除5间,翻建3间,规划用地面积140平方米,但其实际建成的房屋有4间,其中1间属超面积违章建筑,因此,土管部门至今未给原告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二、被告建房行为合规合法。被告依法申领了“两证”,土管部门也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获得了14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被告的建房用地行为对原告的相邻权不构成任何妨碍,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早在2000年10月19日经依法核准拥有260.7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该宗土地上的老房屋与原告的房屋相邻间距只有0.8米。2011年6月14日,被告经审批将原房屋拆除重建,核准住宅用地140平方米,而新建的房屋与原告房屋间距扩大到5.66米。间距的扩大比原来更加有利于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被告原房屋拆除后多余出来的36平方米(4米×9米)收归村集体所有。2014年4月15日,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建房后西侧余有4米×9米的空宅归集体所有,村方同意被告对该空宅进行空心板架平利用。所以,被告对老屋拆除后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多余空地的利用,完全是出于进出交通安全、生活便利需要,且已征得村方同意,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非法侵占该宗空地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将空心板设施拆除。2.被告在空地铺设空心板的行为,从客观后果看,不但不会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任何灾难性影响,反而使间距扩大,通行更加便利和安全。正因被告行为对原告的相邻权不构成任何侵害,所以尽管原告多次向国土、城建部门反映,要求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但均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被告建房行为合法合规,空地利用行为也不可能导致原告房屋损坏。原告至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存在的墙面裂痕、地基沉降等现象,与被告的建房和铺设空心板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据被告了解,原告在2006年10月份原拆原建时,并没有对原有的老屋墙基进行加固和重建,原告房屋建成后出现的墙面裂痕、地基沉降等现象系因自身房屋质量原因所引起,与被告的行为无关。被告曹梁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现房屋)各1份(均为复印件),被告曹梁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4月15日签署的协议1份。根据原告曹永全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梁挖掘相邻空地并架设空心板的行为与原告曹永全房屋墙体出现多处裂痕等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经鉴定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曹永全房屋开裂原因鉴定报告(编号为J2015-070)》1份,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复函就原告曹永全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左右邻居,被告曹梁家庭原房屋和原告曹永全家庭房屋相邻(间距1米左右)。被告原房屋获批的宅基地面积为260.7平方米。2011年11月,被告经审批对老房屋进行原拆原建,获得原宅基地中的140平方米作为建房用地,并将多余的土地返还给了村集体,使原、被告两家庭现在的房屋之间形成了一块空地。为利用该空地,被告进行挖掘施工后,用空心板架空该空地成一处平台。2014年4月15日,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山西村经济合作社同意被告对上述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宅基地(面积约4米×9米)进行空心板架平利用。目前,原告家庭的房屋墙面等存在多处裂缝。原告认为其房屋出现的这些问题系由被告在相邻空地挖掘并架设空心板的行为所引起,故与被告之间发生了本案纠纷。审理期间,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为:1.根据房屋裂缝查看情况,原告房屋目前发现的裂缝不具备房屋沉降裂缝的特征,主要为墙面粉刷裂缝、楼板板面找平层裂缝或板底粉刷裂缝,与相邻地基沉降影响无关;2.根据房屋倾斜观测情况,原告房屋相关测点的倾斜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且倾斜方向与有相邻影响的理论推断方向相反;3.被告老宅基地内场地平整挖掘深度在原告房屋基础应力扩散角范围之外,被告挖掘老宅基地的行为对相邻原告房屋的基础及地基土未造成不利影响;4.被告在老宅基地上架设的孔板,荷载远小于原来房屋上部荷载,未增加相邻原告房屋地基土的附加应力。综上所述,原告房屋开裂损坏主要是材料收缩、温度变形等自身原因引起,与被告挖掘相邻空地并架设孔板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6500元,由原告预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因不动产毗连而形成了相邻关系。原告曹永全虽认为被告曹梁利用相邻房屋间空地的行为对其房屋造成了影响,但经司法鉴定,原告房屋存在的开裂损坏现象并非是由被告挖掘相邻空地并架设孔板的行为所引起,而主要是因材料收缩、温度变形等自身原因引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利用相邻空地的行为是否系违章搭建行为,属相关行政部门主管,且与本案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没有直接关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永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26500元,均由原告曹永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舟山市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