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郧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希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静瑶,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部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四公司)与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安置业公司认为本院拍卖XX大厦(其中XXXX号、XXXX号房产除外)的房产违反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停止拍卖上述房产。审查期间,异议人泰安置业公司以“执行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不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体发生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安置业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