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生都、余德寅与余德寅、陈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都,余德寅,陈美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2号原告:陈生都。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余德寅。被告:陈美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都诉被告余德寅、陈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都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生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生都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