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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生都、余德寅与余德寅、陈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都,余德寅,陈美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2号原告:陈生都。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余德寅。被告:陈美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都诉被告余德寅、陈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都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生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生都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