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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留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任吉周与任志虎、任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吉周,任志虎,任玉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留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任吉周,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755号。委托代理人:任秀庆,男,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被告:任志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被告:任玉苹,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吉周与被告任志虎、任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吉周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吉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广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