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煜敬诉被告裴旭峰、李波、吴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煜敬,裴旭峰,李波,吴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曹煜敬,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裴旭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李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告吴义红,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路梅苑小区。原告曹煜敬诉被告裴旭峰、李波、吴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煜敬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