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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煜敬诉被告裴旭峰、李波、吴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煜敬,裴旭峰,李波,吴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曹煜敬,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裴旭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李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告吴义红,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路梅苑小区。原告曹煜敬诉被告裴旭峰、李波、吴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煜敬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