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振勇与朱闻权、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勇,朱闻权,马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沈振勇,男,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张永睿,男,26岁,住双辽市。被告朱闻权,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双辽市。被告马影,女,38岁,教师,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振勇诉被告朱闻权、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振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振勇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