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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振勇与朱闻权、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勇,朱闻权,马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沈振勇,男,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张永睿,男,26岁,住双辽市。被告朱闻权,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双辽市。被告马影,女,38岁,教师,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振勇诉被告朱闻权、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振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振勇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