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海云诉王雪、杜金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云,王雪,杜金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张海云,女,44岁。委托代理人王虎(系原告张海云女婿),男,29岁。被告王雪,女,28岁。被告杜金桃,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云与被告王雪、杜金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海云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