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立华与张兆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华,张兆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黄立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颖,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华与被告张兆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兆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黄立华负担。审 判 长 陆 彤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刘爱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祥 来自: